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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09-0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周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新生需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根据《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办法及内容参照学院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注册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取消其参与所有教学活动的资格,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程全部资助管理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生的成绩记载,按教师签署的成绩单为准。每门课程可计入平时成绩,并在课程期末考试前给出,在成绩单上体现。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只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作为过程性考核在结束时评定成绩。

(三)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四)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按班装订成册,存入学院档案室。

(五)学生的成绩记载,既记考试成绩又记学分。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六)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重考,重考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补考、重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登记成绩时,应将不及格成绩和补考、重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补考、重考合格取得学分。

(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学生可参加相应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

(八)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备注作弊或缺考,该课程必须重修;对考试作弊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3.平时作业无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5.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十)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考试及格者,计入学分。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系主任批准,可参加部分听课,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因身体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其成绩应记体育保健课成绩,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不能参加体育课、也不能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成绩(学分)学院予以认可。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计入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计入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学生若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各学年累计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年初在学院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与考核,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不再重修。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在学习期间确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明德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的最长学习年限是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两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是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一学期以上者;

(三)因特殊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创业、工作等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审批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不享受助学贷款;休学手续审批后发生的事故,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院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2周内,学生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复学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后,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考核不及格课程十门(含十门)以上者(不含补考、重修后及格课程);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综合考核认为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

学生申请退学,经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做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2.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4.在学院学习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院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5.退学学生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不签发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6.退学学生不得再恢复学籍,并由学院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标注。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申请补考(或者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所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一年时间,学院不再给予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机会。

结业学生可申请补做一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学院学生实习守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学院可给予协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参加校际联合培养的学生,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对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院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工作部、团委、法律顾问、各系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学院制定《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为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CSCSE—SQAHND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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